成立公司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才能股东的出资方式并非只有货币出资一种,符合出资条件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用于出资。而且新《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的比例或数额上的要求,股东可以用任意数额的非货币财产直接出资。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确定性,即用于出资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
(2)具有价值。
(3)可以用货币估价。
(4)可以依法转让。
(5)法律与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
二、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种类
(1)实物,即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
(2)他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取水权、门票销售权、渔业权、高速公路经营权、收费桥梁和隧道经营权等;
(3)可转让的债权,如债券、票据权利、合同债权等;
(4)股权;
(5)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等;
三、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资产
重点提示: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不可以用于出资。
四、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也须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额。这是法律要求股东必须履行的义务。若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与章程中约定的数额低且相差很大,就属于出资不实,为确保设立公司时出资的充实,防止注册资本的虚化,该股东需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又因保证出资充足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责任,所以对于其他股东来说,也需对上述差额承担补足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