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种种原因,每年都有不少的企业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还有不少的企业因经营效益不好,“关门大吉”被注销。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通过诉讼来清收和清偿其的债权债务时,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如下的分析和探究。
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形
案 例
案号:(2016)吉0381民初375号
基本案情:2013年5月,吉林省金马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姜志彬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30万元的价款,将其承包的20多公顷转包给张晓明。但金马公司和姜志彬在约定期限未向张晓明交付土地。后来,姜志彬以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双重身份与张晓明经再次协商达成协议。同时,姜志彬以自然人身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马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006年11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登记,也未成立清算小组。
诉讼中,双方有一个争议焦点为,金马公司作为一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0)24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复函,经过庭审调查和当庭举证、质证,被告金马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注销登记前,金马公司具有被告诉讼的主体资格。
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情形
案 例
案号:(2018)京0115民初22955号
基本案情:2007年6月18日,兴南厂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的意见”处,该厂的投资人南张华村委会盖章确认,并注明“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同意注销”。
2007年农商行榆垡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6年3月,上述债权几经转手,全部转让给了润木公司。现润木公司起诉南张华村委会违法注销兴南厂,应对兴南厂所欠付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农商行榆垡支行对兴南厂享有合法债权,兴南厂虽被注销,但农商行榆垡支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依法转让其债权。且南张华村委会对于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已明知。润木公司是向南张华村委会主张因其违法注销兴南厂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而非直接向南张华村委会主张合同债权。故对南张华村委会辩称润木公司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南张华村委会作为兴南厂的开办单位及出资人,其是兴南厂法定的清算主体,而在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既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也未对兴南厂依法进行清算,其同意兴南厂注销并虚假证明兴南厂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行为导致润木公司对兴南厂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依法应对润木公司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结论: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4、企业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债权人还可以向除企业之外的更多不同主体主张权利,起诉不同的主体,具体详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