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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丨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转让其股权?

来源:网络   作者:练武  时间:2016-11-11

  随着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开始实行认缴制,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并根据章程规定时间可分期缴纳。故公司股东在缴纳出资时间到来之前,并没有足额出资,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不可以转让其股权呢?今天我们来谈谈“未足额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A注册资本为100万,股东B认缴50万,占50%,但实际只出资25万。现股东B打算将这50%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C。问:

  1、剩下的25万出资义务应由谁来承担?(不考虑溢价转让)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B应当承担出资义务。

  但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受让人C对股东B的瑕疵出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与股东B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受让人C承担了出资义务,可否向股东B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受让人C承担了出资义务后可以向股东B追偿。

  3、股东B与受让人C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补缴出资义务有约定的,对第三人有无法律效力?

  《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在受让人知情的情况下,对于连带责任的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由股东B承担,则出资义务最终应由股东B承担,受让人C如果承担了则可以向B追偿。

  (2)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人C承担,则出资义务最终应由受让人C承担,如果股东B承担了则可以向C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补缴出资义务由股东B和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受让人C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两人之间有约定,也不能排除两人的义务,即两人之间的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

  4、如何判断受让人是否知情?

  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法院一般会认定受让人对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1)受让人为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股东;

  (2)受让人无偿受让股权的;

  (3)可通过公司登记档案、银行资信证明等公开资料获悉瑕疵出资事实的;

  (4)转让人、其他股东或公司已明确告知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提及的;

  (5)其他通过合理推断和商业惯例能够认定受让人知情的情况。

  律师提醒:

  对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受让人可能会因此承担连带出资义务。为明确各方出资责任及减少后续出资纠纷,受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相应的出资条款。或在股权转让前,要求转让方缴足其认缴的注册资金,或约定转让方在约定的期限之内缴足注册资金。也可以在谈判中约定后续出资的责任,进而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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