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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属扫黑除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25

     案件经过:

      2018年2月20日,罗湖公安分局接到被害人章某报案:

 

      2017年10月,章某在罗湖区文锦大厦潮府上品酒楼上班时, 一名顾客委托其代买汕头市南澳镇生产的自制海马酒,同年 11月13日,顾客到店里取货并刷卡支付。后再次委托章某代买20瓶海马酒,并在酒到货后刷卡支付(两次购买酒货款合计17280元人民币)。


      11月27日,顾客向章某发送一张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举报的图片给被害人,向该酒楼负责人索赔10万元人民币,并称给钱就取消举报,否则就利用 举报方式让酒楼被查处不能再正常经营。由于不堪侵扰,章某向罗湖公安分局报案。接到报案后,警方经过初步调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立案侦查。

      同时,市场稽查局通过对全市数万宗举报投诉分析排查,运用大数据挖掘分析等手段,初步排查出10条有高度敲诈勒 索嫌疑的线索,并据此锁定了一个长期盘踞在深圳多个区域结群作案的“职业索偿人”团伙。为确保案件成功侦破,市场稽查局与罗湖公安分局紧密配合,组成联合专案组侦办此案。经过半个月的侦查取证,基本掌握了这个“职业索偿人”团伙在深圳各区进行敲诈勒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2月28日,专案组决定进行收网,在宝安区官田老村438 号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兄弟二人;3月2日,抓获主要犯罪嫌 疑人刘某国;3月14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岗、石某昭;3月15日,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良。至此,该起案件中已 掌握身份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已悉数归案。6月22日,罗湖区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等6人批准逮捕。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使购买者明知该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问题,故意购买的,仍可以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惩罚性赔偿。

 

       但具体到本案,客观方面,李某等人向商户索要钱财,其威胁商户的筹码就是食药监部门对商户的处罚。李某等人是否提交购买凭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食药监部门是否有处罚商户的依据,李某等人深谙此道。其向受害人保证收到钱就会向食药监局撤诉,否则李某等人将不惜使用投诉食药监部门不作为的方式来威逼食药监部门对商户进行处理,或者会针对商户进行无依据的消防、安全等投诉,其敲诈勒索动机非常明确。一些受害商户在被李某等人勒索后,不得已倒闭停业,原商户负责人为了躲避敲诈均无法联系上。李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其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权力来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以此达到自己非法索取钱财的目的,其犯罪事实无疑对深圳市一些底层小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主观方面,李某等人购买商品的目的很明确,即为后期的投诉和勒索做准备。李某等人利用一些商户会尽可能满足消费者请求的心理,这些商户全然不知其热心行为反而成为了李某等人勒索的把柄。李某等人不仅诱导商户售卖,而且刻意诱骗商家的员工帮其代购这些无中文标识的商品,然后将代购的行为虚构成商户售卖行为向食药监部门举报。在多起案件中,李某等人手段恶劣,在第一次成功购得无中文标识商品后,仍不就此罢手,其他团伙成员会连续到该商户去购买,等到第二次、第三次购买得手后,再依次向商户索要“赔偿”。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无正当职业,以索偿牟利为生,牟 利打假的对象主要是正规超市、酒楼、连锁企业(如钱大妈、大润发、华润万家),索偿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微小瑕疵方面,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不具备人身伤害,且对市场经营秩序的危害性不大。


        按照《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李某等人每次均指明要购买无中文标识的商品,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再者,李某等人所购商品是以日后实施敲诈勒索为目的,并非用于正常的消费,应与正常的消费者区别对待。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要求,主动聚焦行业监管乱象,在市扫黑除恶办的具体指导下,2018年3月1日,该委市场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联合执法,一举捣毁以李某等6人为主的“职业索偿人”团伙。


     罗湖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6名 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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