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A公司,并约定五人各占公司股权的20%股权。A公司成立后,因五人的理念不同,经营产生巨大分歧,经营决策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基本难以开展正常的经营,早已名存实亡。
三年后,甲方提出要求解散A公司,但因故已无法联系到股东丙、和丁,解散公司的决议无法经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表决通过。无法到工商局直接办理A公司的注销手续。
根据《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甲、乙、戊的股权加起来最多就60%,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这一要求,是否意味着A公司就得这样继续毫无意义地存在呢?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甲、乙、戊的股权虽然不足三分之二,但其每个已达到和超过了百分之十。因此,在联系不上股东丙、丁的时候,甲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要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有条件限制,必须是公司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须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苦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解散公司这么麻烦,能不能就此放任不管?
不能!公司长期不经营又未注销,可能会被吊销!
工商总局曾下发规定,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不仅公司会被列入黑名单,更会直接影响法人代表及公司股东的征信,无论出行还是工作都将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
因此,对于公司的注销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放任不管。
律师建议:
公司经营困境与股东关系僵局应以预防为主,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合理配置股权结构,或通过公司章程对表决权的行使、通过比例等作出特殊约定,避免日后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如果公司经营已经出现严重困难,股东可以考虑更换公司高层或管理人。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其他高管怠于履行职务而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则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更换相关公司高层;如果公司股东关系陷入僵局,股东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及时止损。具体应该如何实施,如何操作,可通过咨询律师来寻求最适合公司发展需求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