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说21世纪中,人才最重要,IT科技公司更是如此,人才、技术、资金,缺一不可。公司发展最怕人才流失,跳槽不可怕,可怕的是,员工带着公司的研发技术跳槽了,这对于竞争激烈的科技行业来说,无疑是对公司的致命一击。
公司员工普遍认为,带着前东家的商业秘密,犹如手握尚方宝剑,是与目标公司谈判薪资待遇的最好筹码,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机遇。但是,带着秘密跳槽,真的只有机遇吗?
不!员工随意携带秘密跳槽,带来更多的是风险与挑战。
案例
广州某科技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反渗透膜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商业秘密,并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商品配方、工艺流程、图纸等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宋某作为公司高级电气工程师,掌握刮膜、复膜图纸等技术秘密,在与公司订立劳动关系时就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A公司的竞争对手,机缘巧合之下得知宋某为该公司主要技术生产人员,于是高薪将宋某挖走,并依靠宋某所掌握的公司技术、配制配方、工艺参数、配制作业流程等商业秘密生产相关产品,造成广州某科技公司3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Q1
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满足四要件:
客观上侵犯的客体必须为兼具秘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的商业秘密;其次,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犯罪故意,而客观上也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因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根据《解释》的规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只有当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失时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Q2
对于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企业应该如何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救济呢?
1.在企业内部建立自己的保密制度或保密管理控制程序。
通过制度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需要保密的设备、资料、区域等进行规范限定,细分商业信息秘密级别,使之具有可操性。
2.明确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可将掌握或接触到企业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及经营管理的人设定为保密人员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确立其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对于离职员工还需要求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
3.民事与行政途径的救济。
发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后,企业可先自行向侵犯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或者内部员工发出警告、声明;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责令停止侵权并罚款。企业亦根据其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目前很多商业秘密纠纷是由于人员离职引起的,企业应充分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尤其是在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更应该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扼杀在摇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