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运营需要大量资金,为了维持运营,B公司于2013年向A借了一笔款项用于周转,约定2017年归还。2017年,债权债务到期,A欲向B公司主张债权,才发现B公司早在2015年已办理了注销登记。
当债权人行使追偿权时才发现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已被注销,债权人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回答上述问题前,我们先对公司注销做一个大致的了解。
根据《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宣布解散时,都可以主动将公司注销。随着公司的注销,其法人主体消失。
像自然人过世前立下遗嘱对其身后遗产问题进行分配一样,公司在注销前亦应对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安排处理,而处理这些问题的主体一般为清算组。依据《公司法》规定,依法清算是一种法定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因此,清算是对公司现存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公司注销的必经之路。
面对不同公司不同的清算注销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一、企业未经清算而将企业注销
1.债权人可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主张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19、20条(下称14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下称广东高院指导意见)第12条第1款的规定,被注销的企业法人未经依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或有关单位应当对被注销的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A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B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清算义务人为多人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后,先行承担人有权根据过错大小,向其他人主张分担责任。
2. 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恢复公司的存续状态,再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登记机关审批一家公司注销的审批文件时,必须看是否含有公司《清算报告》,因为种种原因,对未经清算公司已注销的情况(除公司股东提交虚假清算报告之外),公司登记机关亦存在重要过错。债权人作为相关利益的第三人,有权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公司的存续状态,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A在得知B公司通过提交虚假资料办理了注销登记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B公司的注销登记。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B公司提交虚假资料骗取注销登记事实清楚,该行为属于应当撤销的情形,依法撤销了B公司的注销登记。
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
根据《14规定》及《高院指导意见》,清算义务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书面承诺对该被注销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清算义务人或有关单位担责。
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避免利用法律上的漏洞,通过公司注销来躲避债务,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在企业注销依法提交相应文件时,一并要求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提交《承诺书》,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要求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据此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若B公司在注销时,B公司股东提交了《承诺书》,A可以据此要求该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清算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14规定》及《公司法》,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若清算组未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公司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因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义务人在B公司清算过程中未通知债权人A,致使A不能及时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A受到损失,A可向清算义务人主张赔偿责任。
债务遗漏问题经常发生,绝大多数是因为公司清算程序不规范,对债权人的通知不到位导致的。相对于债务遗漏而言,债权的遗漏较少提及,那在实践中出现债权遗漏又应该怎么处理呢?下一篇章,我们将针对公司注销后债权遗漏问题进行分析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