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浙商终字第71号
2014年,楼可林向法院起诉称,孟晓锋在担任润德公司总经理及承包经营期间,自2011年开始向其借款3200万元,并由润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孟晓锋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楼可林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孟晓锋归还借款3000万元,并由润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查,在上述担保合同中加盖了润德公司的印章,孟晓锋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正接受刑事处罚。
润德公司以公司印章系由孟晓锋盗用,不是润德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由,不同意为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孟晓锋原为润德公司总经理且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亲戚关系,润德公司称曾在2011年1月1日已发文解除了孟晓锋总经理职务,但根据相关人员的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显示,该任免通知仅为润德公司内部高层才知道,公司并未对外公开宣布,也未向任免通知中所列的行政单位抄报,直至借款纠纷发生后才对任免通知予以公示。
法院认为,润德公司无证据证明楼可林知悉孟晓锋已被公司免职,且根据庭审证据,孟晓锋加盖润德公司公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盖公章,应认定为是“私自使用”。孟晓锋利用润德公司总经理身份,虚构公司经营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借款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犯罪。前述借款合同已被另案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在孟晓锋办理离职交接后至案发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润德公司都没有发现公章被盗,可见润德公司的公章管理不规范。润德公司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高管人员监督不力等方面的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对孟晓锋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结合润德公司的过错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润德公司承担孟晓锋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印章,委派诚实可靠的人进行管理,防止印章被盗、被盗盖和管理人私自使用,否则将可能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损失。
印章管理方面的常见问题
1、印章刻制随意,只要有业务需要和使用方便就同意部门或异地业务人员刻制。
2、不在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行刻制印章,刻制完后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
3、没有印章保管规章制度,没有对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人员进行限制。
4、没有印章使用规章制度。使用印章审批不严,允许携带公章外出,在空白纸张上用印而没有相应的限制。
5、没有用印台账,即使有,也没有长时间保存或丢失。不能做到可追溯。
6、印章丢失后不报案,未在报纸上公开发布作废声明,重刻印章程序不规范。
7、允许其他企业挂靠,发现印章被私刻或伪造后,放任不管,未采取正确应对措施。
8、下属单位关停并转后,没有及时收回和销毁其印章。
公司印章应当如何管理?
要建立印章保管和使用的风险防范体系,请专业律师帮助制订印章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指定专人保管。小型企业由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保管较为稳妥。对大中型企业应安排行政岗位的人员保管,可采取分级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的责任。避免业务人员自行保管,以加强监督和控制。
2、要有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有用印申请表,明确审批的层级和流程,做到审批、经办、用印、文件相对应,有可追溯性。
3、特殊情况下携带印章外出时,一定要经领导批准,并指定监印人。印章遗失必须报案,并在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4、禁止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下,一定要经领导批准,并严格事先和事后的核准登记。
5、项目或部门印章的刻制,要经申请和审批后,统一到指定单位进行刻制并备案。并严格限制其使用满园,如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等。绝不允许分包单位使用。
6、企业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撤销后,必须将印章全部上交,由公司统一封存或销毁,用印记录由公司存档备查。
7、发现仿冒伪造印章时,及时报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处理使用仿冒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如不同意追认,又无法协商解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