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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公证遗嘱与房屋继承过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9


中国人大多忌讳“遗嘱”,认为这是不吉利的,尤其在广东地区,更为忌讳,而用“平安纸”取而代之。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人民财富的日益增加,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不断。还记得先前刷爆朋友圈的那则新闻 “为什么独生子女不能全额继承父母房产?”吗?新闻中当事人小丽是独生子女,因其父母在生前未立下遗嘱,而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小丽的外婆、奶奶及小丽的父辈兄弟均可继承遗产,若小丽想继承100%的遗产则必须证明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小丽因此开始了奔波的旅程……

为什么要办理遗嘱公证?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另外一种是遗嘱继承。

相对于法定继承而言,遗嘱继承更有利于公民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分配与安排,可避免后辈因继承问题而闹得不可开交,实现对子女的另一种保护(如遗嘱约定子女按遗嘱继承所得财产只属其子/女个人所有,其子/女的配偶不得享有)。

《继承法》规定,遗嘱的设立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及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在所有遗嘱中效力最为优先。一般人虽有遗嘱意识却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等原因,难以确保遗嘱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合法性。若订立遗嘱有瑕疵导致遗嘱无效,将不仅不能实现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愿,还可能引起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争斗,破坏家庭和谐。因此订立公证遗嘱应是首选。

持有公证遗嘱是否就能完成继承?

2010年3月19日,区某立下遗嘱:去世后,将涉案房产由区某占有的产权份额以及其他属区某所有的一切动产、不动产全部交由其女儿区某某一人继承。该遗嘱经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以〔2010〕南公证内字第10791号《遗嘱公证书》予以了公证2013年9月18日,区某去世。但区某某并未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2015年6月30日,区某某持其身份证原件、粤房地产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产共证字第C0××23号《房地产权公有证》、〔2010〕南公证内字第10791号《遗嘱公证书》等资料向广州国土规划委申请房屋产权继承转移登记。广州国土规划委经审查,认为区某某欠缺继承公证书等材料,遂依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十五条及《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出具穗房交登(业务)函〔2015〕03415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告知区某某因欠缺上述材料,对区某某的申请作不予受理处理区某某对广州国土规划委不予受理行为不服,诉至法院。

什么是继承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所出具的公证书。简单来说,继承公证书就是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你有继承权利的证书。而遗嘱公证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与继承公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的收费标准也不同:(数据来源于广州公证处):

遗嘱公证收费2

表一:遗嘱公证收费标准

 

继承公证收费2

表二:继承公证收费标准

 

继承公证书是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必备条件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因继承、接收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由此可以看出,继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与不动产继承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并不包含继承公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也仅将继承公证书作为可选材料。

针对区某某起诉广州国土规划委不予受理其不动产继承登记行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判决【(2016)粤71行终203号】中明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是由原广州市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其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权利来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故原审法院认定广州国土规划委依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区某某必须出示继承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判决撤销被诉《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州国土规划委认为《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无论从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判例来看,继承公证书都并非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必备条件。

广州国土规划委在官方网站公布的《继承登记办理指引》中规定,提交继承公证书的,继承人仅需提交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测绘附图等证明材料,但如未能提交继承公证书的,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未公证的遗嘱,继承人除提交前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财产约定协议、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承诺书、析产协议等(具体参考《继承登记办理指引》)。但无论是否具有继承公证书,房屋登记部门都不能拒绝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但在没有继承公证书的前提下,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中,最难以提供的莫过于“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及“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这两份材料相对有的申请人而言,因各种原因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收集,有时甚至根本就难以获得相关证明。但如果有遗嘱且进行了公证,则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及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继承登记办理指引》,办理继承公证后再申办不动产继承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少且更方便,但继承公证需要申请人根据受益额按比例支付公证费(收费标准见上表二)。与公证费较高的继承公证相比,遗嘱公证只需要几百元的公证费,申请人不仅能节省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还能省去一大笔的费用支出。

在财富的传承过程中,遗嘱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和工具,但要注意如何正确合理的使用。律师建议,最好是订立公证遗嘱,这将大大地降低办理不动产继承过户登记的难度、减少所耗费的时间和支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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