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大众创新和万众创业的大好形势下,很多人都准备或正在创业,创业的资金肯定是不够的,融资和加入新的股东成为一个必然。特别现在股市不振,楼市被“限购、限售、限贷”的情况下,基本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在众人都在担忧“脱实向虚”之际,你的亲朋好友或是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介绍一个好项目,建议你投资时,而且经过“专业”的考察后,也认为是好项目时,你打算投资于其中。可如何将钱投进去,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呢?是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借款拿利息、还是交给信得过的朋友代持股权呢?这里的代持股权,就是今天要讨论的隐名股东。这里面的学问可多了,当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那样,那个朋友代持,我放心!其实,这不是放不放心的事,关键要了解相关风险后再做判断和决定。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认购出资,但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即将隐名股东向公司的投资所对应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对外公示其为出资人的股东。具体可分两种情况。一是未实际出资,而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份额登记在其名下;二是虽有实际出资,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中有部分份额是由隐名股东所出资。
一、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说明法律对“隐名股东”是认可的,即其因实际出资而享有收益权,但并非公司股东,因此不享有除资产收益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如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行使表决权等。
律师提醒:
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才能对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行使其股权。如果显名股东不听从隐名股东的意见,将会陷入漫长的诉讼之中。
二、对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时该怎么办
因隐名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基础是对公司实际有出资,所以隐名股东必须举证他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履行了实际出资,所以股权代持协议就成为关键证据。隐名股东应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代持股关系。否则,当公司赚钱盈利了时不能分红,被算做借款,而公司亏损时被当做股东承担风险。这种不利后果就可能发生在隐名股东身上。
律师提醒:
1、代持协议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隐名股东将不享有投资权益。
2、股权代持协议如对约定不明确,则隐名股东的出资额可能按借贷关系处理。
3、应找专业律师起草《股权代持协议》,这一点马虎不得。
三、隐名股权如何转换成显名股东
既然隐名股权只有分红权,难以履行和享有其他股东权力,还可能与代持的显名股东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那将改为显名股东不就结了吗?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隐名变显名,不是随便就可以变的。《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隐名股东想取得股东资格的,必须按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经其他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才行,否则,不能转!
还有就是,对那些身份上有特殊限制的情况,即使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了,也不能转。如:公务员因不能经商就不能做显名股东,即使做隐名股东也要注意,副处以上的公务员应申报财产,你如果不申报隐名股东的事,到时因故被曝光或查出来,严历的纪委可能会按规定办,具体你应当懂的。当然如果妻子、子女、父母是隐名股东估计应当可以过关。
四、显名股东私自将代持股东转让给他人,怎么办?
《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所以,显名股东未经同意处分股权的,视为无权处分。一般是无效的。但如果受让方以合理的价格和正当的程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将会被认定为有效。此时隐名股东将失去该股权,只能要求显名股东赔偿相应损失。
律师提醒:
隐名股东在隐居幕后时就理应预见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必然导致所有者对占有物控制不力的可能。隐名股东在享有隐名的便利时,也将承担隐名带来的风险。
我们常说:“商业行为,按商业规矩来办”。可是很多投资者却碍于情面没有做到。投资关系原本就是由利益来主导和驱动的。当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受托人作为显名股东,因具备着对外交易权和对内决策权,将很难禁得住利益诱惑。作为股权委托人的隐名股东应依据公司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自己在公司的地位,不要因为其他原因特别是所谓情面给自己以后带来“无穷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