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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是祸不及妻儿还是有难同当?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11

    李某(女)系一家外企公司的主管,每月工资有近万元,是名副其实的单身贵族。刘某(男)在2009年的时候与自己的大学同学成立了一家公司,因为刻苦经营,公司发展的也不错,就开始考虑自己的终身大事了,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李某,并于2012年与李某结为夫妻。

婚后的刘某立志要让李某过上更好的生活,于是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公司的运营中,为了扩大公司经营,以刘某个人的名义向刘某的亲戚黄某提出了借款,并约定两年之后归还借款。

可是,两年后的刘某,并没有如愿的归还借款,一次错误的决策让刘某经营的公司陷入经济危机,黄某因此而找到了李某,要求李某与刘某一起归还欠款。

那么,李某是否有义务与刘某一起承担该笔债务呢?

首先,我们得对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做一个判定。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

1、该债务须产生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2、该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怎么对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呢?

    首先,看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②其次,夫妻是否对该债务追认或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根据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和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在该债务发生后,夫妻一方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如债务用于日常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不清楚的话我们来配个图:

夫妻共同债务_副本

结合案例而言,就是刘某问黄某借的钱如果是用来买孩子的奶粉钱等,与李某共同家庭生活所必须的开支的,则可认为该笔借款为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由谁来对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举证呢?换句人话说,就是由谁来证明这是否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大致理解为,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其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当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配偶的个人债务时,应该按夫妻的共同债务处理,举证责任落在了夫妻一方的肩上。

结合案例分析,就是若李某不想承担刘某的债务,则必须举证说明黄某在借款给刘某时清楚知道该笔借款是刘某的个人借款。

但就在今年,敲黑板划重点!!2018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中,对于大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落到了债权人的身上,当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大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则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有点复杂是吗?没关系,再给大家送个图: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_副本


因此,结合上述案例,对于较大借款,黄某若想李某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则需要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刘某和李某的家庭生活,不过这个证明的难度有点大,所以债权人最好就是在借款时请付清双方共同签名,这样就可以免去了事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啦。

律师提醒: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若想在发生争议后免去证明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麻烦,在借款发生时应约定由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并同时提交能证明债务人为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从夫妻一方的角度来说,根据2018年之前的法律规定,若夫妻一方想免除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任,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这对于夫妻一方而言是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可见2018年的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减轻了其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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