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创始人通过制订战略和商业计划,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找到和说服拥有资源的合伙人组建创业团队一起开始准备创业。那么公司“谁说了算”,以什么规则确定公司的控制权呢?控制权是指公司资源的配置权,即协调公司经济运行的权利。创始人凭借其先期的付出以及个人能力和魅力,一般可以获得其他合伙人认同当了“老大”,实际控制公司的运营。但在现实创业过程中,创始人在长时间辛勤劳累后,却不得不退出而拱手将公司交给他人的事常有,如:
雷士照明的吴长江,不但失去了公司而且还进了监狱;
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冲击IPO无果后,在与资方的博弈之中,俏江南的股权几经易主。张兰失去了对俏江南的实际控制权出局。
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由于高速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以及盈利下滑,李途纯在与高盛等三大投行的对赌协议中失去了对太子奶的控股权。
那么,创始人如何通过股权设计确保现在和将来都能控制自己创建的公司,不致于“养大了的孩子叫别人爹”,有朝一日被踢出局呢?
一、为什么要掌握公司控制权?
其实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控制权是从股东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经济性权利。公司宏观上确定朝哪个方面发展、如何对外开展合作、如何对内分配利益等重大事项均由有控制权的人说了算。控制权可分解、转移和获得利益。控制权决定了企业的归属和生死,更可以直接获取利益。如:大股东掌握控制权在不分红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关联交易、高薪金和高职务消费等方式获得收益。
二、股权比例与控制权
控制权与股权比例有关,股权比例即股东占股比例,并非《公司法》中的法律概念,而是约定俗成的一个概念,股东基于出资额享有对应的股权。其实股权比例就是个数字游戏,公司股东或合伙人须遵守法定或约定的游戏规则,并应了解如下的几个股权比例:
1、绝对控制权-----66.7%
公司重大事项如: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和合并等,需要2/3以上持有表决权的股权同意方能通过。
2、相对控制权-----51%
除法定或约定的重大事项之外,公司其他事项的决策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法》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过半数表决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和表决权比例,股东可自行通过章程来约定。
3、安全控制权-----33.34%
33.34%又称否决性控股,一票否决权。股东持股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时,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无法达到三分之二。这个比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将导致重大事项无法获得通过。
4、要约收购权-----30%
只适用于特定条件下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如继续增持股份,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的方式。
5、临时会议权-----10%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重大股权变动警示权-----5%
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7、临时提案权-----3%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书面提案给召集人。
8、代位诉讼权-----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表决权、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1、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限公司中一般情况下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是一致的,而股权比例对应着股东会的表决权,但法律允许公司的股东们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表决权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也就是说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股东可对二者进行不同约定。
2、优先认购权和分红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认购权和分红权可以由股东们另行约定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四、创始股东控制公司的股权设计
1、在创业初期,创始人可以采取多出资,出资比例超过67%,获得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此时,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均一体化,且与出资比例一致,是最简单也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人力资源型公司,“人力智本”是最重要的,如果仍以出资比例作为股权比例,人力资源体现不出其价值。不设计出公平合理、贡献与收益正相关的股权架构,公司最终必将分崩离析。因人力资源却不能依法作为出资体现在工商登记中,我们可以将股权比例、表决权、分红权做出不等比例的设计,将股东权利进行分离。如: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将某些股权的分红权分给其他股东,但将决策权分给创始人。使创始人保持对公司控制权的股权比例。
3、初创公司一般还会预留股权,以便将来引进其他合伙人或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们可以约定将预留股权先由创始股东代持,将来在分出预留股权时,还可设计股权成熟期、行权期或将分红权与表决权分离等方式,继续保持创始股东的控制权。
4、随着企业发展,特别经过几轮融资后,引入投资人将导致创始人股权被严重稀释时,可以提前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约定创始股东的每一股权拥有多个表决权,大大增加创始股东的表决权。刘强东就是采用这一方法来控制京东的。
5、创始股东可采用与其他合伙人、创业团队的小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授予给创始人。授权期限越长越好或约定委托的表决权不可撤销。
6、创始股东还可以与其他合伙人、创业团队的小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表决时,如其他股东与创始股东意见不一致,应按创始股东的意思进行表决。同时,再约定非常高的违约责任,促使其遵守该协议。
7、设计立体的股权架构,设立持股平台。 部分股东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并由创始股东控制该持股平台(如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创始股东除了能行使自己所持有的表决权外,还可以行使持股平台所代表的表决权。
8、赋予创始股东特定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重组、融资、上市、年度预结算、重大资产出售、审计、重大人事变化等,即使创始人股权低于50%,没有其同意,股东会的表决也不能通过。
9、控制董事会人选的提名权或控制董事会席位。《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立”的架构,且“三会”的法定职权是不可通过约定来改变的。如:由董事会对重大事项(分红、合并、分立、解散、投资、发债等)负责制订方案后提交给股东会表决,这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如果没有方案,股东会不能自行或由其他人制订方案进行表决。所以控制了董事会,就控制了公司。
另外,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董事席位数量多当然就能控制董事会。同时,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如果获得全部或多数的董事席位的提名权,通过控制董事的产生过程,从而达到控制董事会的目的。这就是马云现在以不到7%的股份控制阿里巴巴的方法。你知道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