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买了一辆二手车,钱已经付了,但是还没办理过户登记。突然有一天,原车主告诉你他欠别人很多钱,这辆车可能要被法院查封,那你怎么办?车辆会被法院查封扣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引用案例
因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轿车一辆,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案外人黄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经购买且实际占有该车辆,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查明,案外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0月15日已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于当天交付车辆,案外人黄某也提供打款凭证,经查实证明黄某已经支付了该车辆的全部价款,且当时对陈某是否与张某牵扯诉讼纠纷并不知情。但由于陈某一直在外地,所以未及时与黄某前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法院裁定解除对陈某名下的此辆轿车的查封。
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前提条件有2个:
1、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
2、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如何理解“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1、第三人不知情,是善意的。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而“善意”的内涵应当是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与债权人存在债务纠纷之事宜。善意不仅要求以合理价格转让,还必须满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力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仍在合理期限内
《机动车登记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因此,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视为在合理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对于未变更登记的车辆,是否应一律按照登记情况判断权利人呢?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时应当有所区分:1、机动车自交付之日起未到三十日即被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2、机动车自交付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的,则应认定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按照登记情况判断权利人。
就案例而言,黄某应当在从陈某处占有车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陈某一直在外地,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法院办理查封之时,仍未超过合理期限,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没有存在过错。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车辆的实际占有情况判断该车辆的实际权利人。
律师评析
债务人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转让给知情的第三人,或者不知情的第三人已受让但未过户的财产,法院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并不当然会受到保护。因第三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可能导致受让的财产被法院查封,若第三人存在过错甚至与债务人串通的情况下,不能因转让而对抗法院的查封。债权人的权利不会因转让而受到损害,法院是仍可能强制执行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或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