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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丨限购令的出台是否属于情事变更

来源:网络   作者:练武  时间:2017-04-07

  2017年3月31日,广州市继3月17日新出楼市限购政策之后,不足半月再次升级限购,调控楼市的力度一再加大。该通知指出,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从化、增城区也加入限购大军。限购令的升级,除了引起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更引发了一系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限购令不会否影响合同效力!

  限购政策本身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导致买卖双方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于限购原因,无法备案或办理过户手续,并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合同是有效的。

  

  限购令的出台,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何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方面。

  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应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因此,住房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什么是情事变更?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包括:物价飞涨、合同基础丧失、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等。

  商业风险则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法律明确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区别开来,如属商业风险,应按风险自负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是情事变更,因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础以及预期目的发生根本性改变,就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法官在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时,将结合具体案件,就个案做出判断。在司法裁判实践中,对于情事变更的认定是谨慎的,不会轻易认定和扩大情事变更的范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个案中识别是否构成情事变更。

  因限购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或难预料到的变化,则可以认定限购政策构成情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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