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因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而分居,子女由一方抚养的现象越来越多。子女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如果由一方暂时抚养时,另一方是否应该支付抚养费呢?抚养费支付的对象是谁?离婚时可否起诉对方要求补偿呢?今天我们就来讨论“分居抚养”的问题。
我国尚未对夫妻分居期间出现的争议问题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在审判中也会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义务主体范围确定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因此,应该是子女的名义向父母双方或者一方请求,而并非以照顾子女的一方名义向另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子女主张抚养费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的判断标准,就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否实际以其收益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并不需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分居。
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如果并没有就分居期间或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则在分居和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支配,抚养子女的费用也应从共同财产中支出。因此抚养费的支出不存在追偿问题,除非夫妻之间就此有其他约定。
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否分居,都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由于父母分居,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没有继续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导致照顾子女的一方只可以用受其支配的财产来抚养教育子女,因此在离婚时,应当给予照顾子女的一方多分割一些财产,照顾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