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更成几何级数增长。其中以卖房毁约的居多,不少卖家在房价上涨后,看到之前卖得“太便宜”,一计算,发现违约更划得来,于是坐地起价、临时变卦,宁愿赔钱也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如此不讲诚信的卖家,法律上又该如何处理?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了大快人心的判决,不但判决房主要把房子继续过户给买家,还判决房主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一挫“失信”者的锐气。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房主约定甲方将一套房屋以370万的价格出售给乙方。约定乙方先支付定金10万元,首付款为110万元,第二期房款25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约定于11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应承担20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先支付了10万元定金,10月19日又支付70万元,后房主即表示反悔,要求至少加价1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若仍按合同价卖房自己就亏大了。因乙方不同意加价,房主决定单方违约。
【法院审理及判决】
买方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主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审理期间,因卖方拒绝配合贷款,买方向法院表示可以全款支付房款。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被告在原告付款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三种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出现卖方因涨价而悔约的情况,买方并非只有要求赔偿这一种选择。在打官司时,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
1、如果卖房合同仍具备履行的可能,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转让并过户给第三方,也没有抵押或被其他法院查封等情况,买方可以立即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保全,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还要向法院证实自己有付款能力。法院会因此完全支持买方,不但判决卖方赔偿,还要继续履行卖房合同和过户。
2、如果房屋已过户给第三方或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等,以及买方本身没有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能力的情况下,合同会因此无法继续履行时,买方起诉时可以选择只要求解除合同,判决房主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