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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反目成仇,仅为电梯加装?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21

案例


何某、陈某、李某、刘某、黄某等人同为广州A小区B栋的业主,作为上下楼之间的邻里经常互帮补助,但最近却因小区加装电梯一事闹得不可开交,何某与陈某更因此事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刘某、黄某等人停止加装电梯的施工,恢复原状。


据了解,A小区B栋建于30年前,是9层高的步梯楼,何某与陈某分别居住于B栋的1楼和2楼,李某、刘某、黄某分别居住在B栋的7、8、9楼。随着年龄的增长,李某、刘某、等高层住户愈发觉得爬楼梯时力不从心,便一起筹划为B栋加装电梯,此提议一出,便得到了高层住户的一致同意。但何某、陈某等低楼层住户则认为,加装电梯不仅妨碍了自己的出行,更是影响了自己房屋的采光和通风,一直不同意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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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加装电梯的提议得不到低层住户的支持,电梯加装还能继续推进吗?


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申请加装电梯。但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某业主专有部分时,必须要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如果会占用低层住户的专有部分时,这个低层住户不同意的话,将难以加装电梯了,这个除外情况需要特别的注意。

经统计,B栋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均已达到了法定的2/3要求。且拟安装的电梯并未占用不同意安装电梯业主的专有部分。李某作为业主代表负责整理申报电梯加装所需材料,欲在资料准备妥当后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递交申请。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规定,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和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了不少于20日的批前公示。

在公示期间,何某与陈某对增设电梯一事提出了异议。


Q2 针对该业主提出的异议,双方应该如何解决?

按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规定,批前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业主应当自行协商。业主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在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将书面材料的原件提交。

在街道办对双方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何某与陈某提出,加建的电梯不仅挡住了自家房屋的采光和通风,还缩小了出行通道,妨碍了自身出行,严重遮挡了自己的房屋,如要同意电梯的加装,需要对其进行6万元的补偿,否则坚决不同意。


Q3 公示期异议电梯加装存在严重遮挡,工程还能否继续推进?


批前公示期间,如电梯加装方案反馈业主提出电梯的加装对房屋存在严重遮挡或者占用房屋专有部分的异议,则方案必须进行修改或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统一意见,并重新完成业主协商的整套流程。未修改或未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统一意见的则不能通过审核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什么是严重遮挡?在《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中有规定。想安装电梯的业主们一定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之前来现场进行查看,在设计时尽量防止严重遮挡的情况。

在上述案例中,经街道办的多次调解,李某等业主均表示6万元的补偿过高,且按照委托设计单位的测量计算,并不存在严重遮挡何某等人房屋的情况,提出只愿意给予每户2万元的补偿。双方就该补偿数额一直僵持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只好将调解情况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意见,由李某提交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随后,规划局根据李某提供的房屋建筑平面图、房屋报建(验收)图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A小区B栋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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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申报加装电梯的住户是否必须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住户达成协商补偿方案方可开展施工?


何某与陈某认为对于补偿问题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就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规定,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要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要有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并形成书面协议。对批前公示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由第三方出具的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该规定只是要求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有补偿方案,但并未强行要求双方一定要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双方能就补偿达成一致当然是最好,但只要符合增装条件,业主们仍可以申请电梯加装许可。

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李某等业主向广州市规划局申请在A小区B栋加装电梯,提供了该住宅楼2/3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业主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建筑的结构安全证明、保证书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供规划局审查。因A小区B栋的电梯加装并不存在严重遮挡房屋的情况,该加装工程符合要求,此时无需将业主协商达成一致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条件。只需提供进行过协商的书面证明材料。广州市规划局审查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维持了市规划局的决定。何某等人对上述复议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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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双方矛盾激化,如何寻求解决途径?


于是,李某等其他业主按许可证的内容,找来安装公司开始加装电梯和施工。何某等人因不能得到6万元的补偿,采取粗暴的方式阻挠施工,导致停工。

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调解无果后,李某将何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享安装电梯的权利,排除何某等人对安装电梯的妨害。

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原告在涉案建筑物安装电梯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主张确认其享有安装电梯的权利有理据,予以支持。判决排除何某对安装电梯时的妨害。

电梯终于顺利得到成功安装,并在建设完成后投入使用。


Q6 低层不同意的住户利益如何维护?


旧楼的电梯的成功安装确实为部分楼层的业主提供了通行便利,而且还提升了房屋价值,但同时也影响了低层不同意加装的何某等人房屋的通风和采光,且何某作为一楼业主并没有因此受益,那么何某等人的利益又该如何维护呢?

首先,当然仍是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何某等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受益的住户共同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在上个案例当中,法院受理后,判决认为:从公平合理角度衡量,由李某等三层以上的住户应当对何某等人作出相应补偿。关于补偿标准,法院酌情确定为3万元,由李某等业主平均分担。


律师提醒

旧楼安装电梯,毕竟是一件有人受益和有人不受益的与民生相关的事,必须完全依法进行。面对邻里间因电梯加装产生的纠纷,应当以协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和谐的居住环境需要邻里之间的共同营造和维护,希望邻里之间能够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本着兼顾各方利益的宗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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