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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丨员工入职登记表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来源:网络   作者:练武  时间:2017-07-30

 在不少政府的网站上,劳动行政部门制作了具有标准格式的劳动合同书供劳资双方订约使用。但很多用人单位没有采用这些规范合同,而是自行制作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有的甚至根本不签劳动合同,而是让劳动者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那问题来了,这些入职登记表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经典案例

  2015年3月,陈先生入职了某公司,入职时,公司仅要求陈先生填写了一份《入职登记表》,此后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未帮其办理社保。几个月后,陈先生因公司常克扣其加班工资,又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提出意见,谁知公司单方面宣布将其开除了。

  陈先生遂申请仲裁,要求赔偿,而在庭上,公司拿出陈先生填写的《入职登记表》,称上面有陈先生的自行填写的个人相关信息和公司总经理同意录用的批注,认为这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陈先生予以否认。

  仲裁庭认为,由于该入职登记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反映出双方达成劳动合同的合意。最后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公司一次性支付了陈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元。

  案例分析

  我们先看看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与入职登记表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而入职登记表是登记的是新员工入职时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验、家庭成员等情况的表格,目的是用人单位为了掌握员工的基本情况,并由用人单位单方保管。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员工入职登记表与劳动合同书本质上并不相同,其不是劳动合同,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经常有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则以《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予以抗辩,从而产生争议的案例。但也应特别注意,虽然《员工入职登记表》等文件没有劳动合同字样,可如果其记载了工作岗位、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且是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定的,即双方己就工作岗位、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达成合意,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行为发生,那么在形式上就已具备劳动合同的签订要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可以被视为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

  《入职登记表》仅为劳动者入职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平时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并不持有。因其缺乏作为劳动合同应具有的项目内容和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视其为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侥幸地以此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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