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实践中,很多单位在招聘时,只是大概描述了所需人才的基本条件,导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时,却无法顺利解除与不合适员工的劳动关系,为什么用人单位会陷入这个僵局?就是因为事先没有明确或没有证据证明曾经明确过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认定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的依据,应引起公司人力资源的高度重视。
一、什么是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针对不同岗位而制订的用工需求标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考核劳动者是否合格的标准。一般来说包括入职的资质条件、工作能力、道德条件、身体条件等。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所发布的各种信息,如招聘广告、招工条件等均可作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尽量制定专门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可以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招聘要求,但有关内容必须是与劳动者应聘的工作相关,且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二、录用条件的作用
(1)录用条件是劳动者开始工作的行为准则;
(2)对用人单位来说,录用条件是对新进人员在试用期表现进行考核的标准,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对仲裁机关而言,录用条件则是裁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
三、不制定录用条件的不利面
案例:小王到A公司应聘后开始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期间小王工作没有过失,但是并不符合公司的效益效率要求,公司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在招聘时,录用条件并没有明确如何公司的这一要求,公司找不到合理的理由解雇小王,一时陷入僵局。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制定合理和完善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劳动者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雇劳动者,如果强制解雇,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录用条件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与劳动者明确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身体状况、学历、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等等。
2、提供约定的入职文件和办理入职手续
办理入职是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必经的程序,一般可将如下条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被查实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的;
(2)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4)无法提供公司办理录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证明文件的;
(5)未经用人单位书面许可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的;
(6)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仍在限制范围和期限之内的。
3、身体健康状况
在录用条件中,可以约定不得患有某种疾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等。
4、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是确定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建议用人单位在制订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时,将岗位职责的要求,具体、明确的量化至录用条件当中,以备在试用期解除时,直接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解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5、遵守规章制度
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则可以据此“录用条件”直接做出解除。
6、兼职条件
明确不得兼职,一经发现,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
7、交纳社会保险缴纳
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加以明确。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注意避免使用“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性较高”等模糊性的语言,尽量使用明确、量化的数字或指标。如果涉及无法直接评定或判断是否合格的情形,还应当规定参考标准或计算方法以及考评方式等试用期考核制度的内容,以利于评定时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