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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纠纷丨借款时以房抵债的约定能可行吗?

来源:网络   作者:练武  时间:2017-01-15

  在大额的借贷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可能会提出由借款人提供一套房屋作为抵押,钱还不上时房屋就归出借人抵债。因此,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要么出借人与借款人私下约定钱还不上时房子就归出借人;要么就签一个借款合同,同时签个房屋买卖合同,还去了公证委托授权,约定出借人可代为出售该房产,到期没还上钱去执行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要怎么样才可以真正实现目的?

  第一,直接在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以房抵债,不可行!

  大多数不懂法的人都想当然地在借款合同中简单约定抵押房屋,还不上钱房子就归出借人,但法律并不允许大家“肆意妄行”。

  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这就是所谓“禁止流押条款”!而且,流押条款在房管局登记的合同上是不允许出现的,如果合同中出现了该条款,抵押就无法办理成功。

  第二,签一个借款合同,同时签个房屋买卖合同,最后拿着买卖合同起诉,不可行!

  另外一部分自以为懂一点法就可以做到滴水不漏的人们,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他们以为签订两个合同就可以完美地解决这个问题,隐患却未曾发现。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到委托授权即使作了公证,约定出借人可代为出售该房产,这种委托是可以撤回的,债务人可以终止委托,借款人可以撤了委托再卖掉房子。

  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难道要想以房抵债,就不能实现吗?非也!

  借款人在借钱时名下房产,最好是签订合规的借款抵押合同,不仅增加了彼此的信任,将来打官司也容易追回债权。不要等着借款人还不上钱的时候再去找抵押物、担保人,那时借款人可能已经人间消失。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了借款合同关系,清算借款本息转化为购房款,然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建立房屋买卖关系!在这两个法律关系的建立过程中,不体现房产是为借款担保!这时候由借贷关系转化为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这个房屋买卖不是为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到期借款人还不上钱时,通过将房屋出售方式进行抵债。可以规避第一点的不可行,最终实现以房抵债。

  律师提醒:

  1、借款时需要谨慎小心,最好让对方提供抵押物或者担保人,避免日后难以追回债权。

  2、切记避免盲目约定合同条款,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否则合同约定得再好听,也是徒劳无功。

  3、大家应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来保障合法权益,懂得维权,才能小心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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