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的夫妻,双方为避免在财产分配时僵持不下,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给子女,并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了明确。但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却反悔,不愿配合过户。究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子女,一方可否反悔呢?
案例:
2016年5月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双方将名下的房产赠与10岁的女儿,等女儿年满18周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但离婚后不久,男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重新分割房产。
律师分析:
1、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离婚协议合法并已生效。
离婚协议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处理好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后,婚姻关系也随之解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已生效,不可撤销。
离婚时,双方在对房产等其他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双方才同意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直接有关,甚至决定或影响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同时,与对女儿抚养的安排以及其他财产的分配等处理密切相关。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协议内容已生效,双方应配合履行约定内容。因此,既使未过户,双方也都不能反悔。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判决结果:法院以双方婚姻关系已因离婚协议而得以解除,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为由,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结论:不可以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