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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争议丨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工作7天是否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练武  时间:2016-12-28

  很多服务型企业每天都需要运作,员工自然无法享受双休日,企业老板为了保证日常运作不受影响,都会采用轮班制的方式,每个员工每天工作5-6小时,但是周末也需要工作,究竟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一共不超过40小时,是否就一定合法呢?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举个例子

  陈某从2010年4月开始在某服装企业的门店从事导购员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5小时,每周7天”。2015年8月,陈某打听得知员工在周末上班应当算加班,企业应该支付其加班工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

  劳动仲裁委认为:企业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并非陈某所称周六上班属于加班。在本案中,陈某每周工作总数为35小时,没有超过40小时,工作时数符合法律规定。但企业从不安排劳动者周末休息,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最后裁决该企业应允许陈某每周休息一天,但不支持陈某关于加班费的申诉请求。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焦点提示: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只要不超过40小时就合法了吗?

  本案中的企业安排员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的做法是违法的。

  企业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安排,往往是对标准工作制的错误理解。以为满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就可以。但企业不仅需要符合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还要符合《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其中“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应理解为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几小时工作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每周内至少有一个24小时连续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2、企业应当支付加班费吗?

  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每天8个小时、每周40个小时,即延长了法定的工作时间。

  本案中,陈某的工作时间是每天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35小时,企业并没有安排陈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来延长工作,所以,陈某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尊重。企业应该至少安排一个完整的休息日给劳动者放松身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有劳逸结合,才能够保持旺盛的精力来工作,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按照劳动部的实施办法,并没有对企业的休息日做出统一安排,而是规定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企业职工依本企业的规定每周休假日可以轮休、倒休。

  这个案例同样警示企业老板们,在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与在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才能使企业更加稳固地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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