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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丨农村宅基地可否按遗产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练武  时间:2016-11-06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那么宅基地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为什么呢?

  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属于福利性质。

  (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即具有人身依附性,禁止买卖流转。

  (3)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殊身份所体现的特定的用益物权,故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

  但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宅基地是归集体所有,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继承者在继承该房屋的前提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自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继承人在继承宅基地上建房屋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可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不可混同。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继承者不能对该继承房屋进行修缮、拆建、改建、扩建,直到该房屋灭失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这一特殊情况也只是依照土地管理政策,并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但是,现在农村很多的房屋都是框架结构的钢筋水泥砌造,质量好且很结实。再加上自己的“悄悄地”修缮,要等该房屋自然灭失,估计时间不会少于城里的商品房产权期限70年。

  那么,继承时如何分割农村房屋?

  《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遵守两项原则:

  一是有利于生活需要,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割,造成生活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带来不便。

  二是不损害房屋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因此,分割方法包括

  (1)折价补偿。可以约定由其中的继承人所有,房屋折价标准可以共同协商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确定,由取得所有权的继承人按份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2)共有。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实践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合适,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以免日后因共有产生更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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