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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招拆招丨离婚时转移财产,真的会“净身出户”吗?

来源:网络   作者:练武  时间:2016-10-08

  前几天,最高法院以“法发 〔2016〕311号”文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公布了第66号案例,回想起上个月我曾发过的王宝强与马蓉离婚事件的贴子,很多媒体用醒目的标题以求关注,以“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为由,预测马蓉将会就此下场。一时群众们都被此消息所“大快人心”,被忽悠得与欢度国庆一样高兴。

  最高院的案例真的是这么判的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个指导性案例内容是一起发生在北京的离婚诉讼。2014年3月女方雷某某将男方宋某某首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法院驳回。2015年1月,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期间,女方雷某某将账户内的19.5 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最终法院认定,准予离婚,但女方转移的19.5万元要向对方支付12万元。

  由此可见,这个案例也没判转移财产的女方净身出户啊,而且只是针对被转移的共同所有财产进行少分,并没有不分,更没剥夺女方对未转移的财产的分配权。媒体的报道是标题党的做法,纯粹是为吸引关注罢了。并不严谨的说法,引来了大家的一阵“惊”、“欢”。

  其实也没有什么,早已有“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第66号指导案例有价值的注意点是对“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

  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理解为本起案件的诉讼期间或倒推到起诉前的一、两个月。但在这个案例中,却倒推到第一次起诉离婚之时,超出了原来的习惯性做法,不仅仅只对第二次离婚时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鼓励提倡法院更往前去查清楚双方共有财产的情况。

  

  律师建议:注意保留证据

  离婚作为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双方出现婚姻问题时,需要当事人注意收集保留相应的财产证据。注意对方有无转移财产的举动并小心取证。还可通过法院要求双方自行申报共同所有的财产。明确如有隐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任何一方都不敢随便隐瞒。但你也不应当对隐瞒的后果“净身出户”抱有太大的希望,因《婚姻法》虽然有规定,但这一惩罚性条款,只要不是太恶劣,法院一般都不会这样判处的。毕竟财产是双方的,一方“净身出户”后,不排除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法律对婚姻家庭要“干涉”到何种程度,还是要有分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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