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日,张老板在做茶叶生意,当时因流动资金不足,向与其生意上有往来的李老板借了2万元周转,当时两人关系甚好,借条上虽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但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多年过去了,张老板早已不做生意,借款和利息却分文未还,与李老板更是没有来往。李老板现在想要回这笔钱和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练律师评说:
该笔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因此,李老板未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李老板享有随时请求张老板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李老板向张老板主张权利时起算。
对利息部分,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的债务属于定期给付债务,每期的利息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有部分应支付利息的时间距现在已超过两年,故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已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练律师提醒:
1、如果张老板抗辩说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需要举证证明李老板在起诉到法院之前曾经向其催讨过债务,且自催讨之日起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2年,否则不能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2、如果李老板在起诉之前曾向张老板多次催讨,但未注意保留证据,在法庭审判之时,自认在2年之前曾经催讨,如果张老板又不认可其后续的催讨行为,法庭则会判定李老板构成自认,诉讼时效从李老板第一次催讨之日开始计算,李老板若无证据证明其有再次催讨的行为,就有可能因过诉讼时效,而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