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区别如下: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劳动是雇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活动的组成部份,受雇人之劳务给付系一种“从属性劳动”,包括经济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履行合同中要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承揽人独立履行合同义务。承揽人之劳务给付系“独立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一般要为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雇员必须在雇主指定的地方工作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一般是自备专业工具,在自已独立的手工作坊或经济实体中工作,工作场所一般不受定作人约束。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雇佣合同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雇佣合同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雇员的工资是计时工资,报酬一经确定后,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
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系计件报酬,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5、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中,如无特殊约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雇佣他人完成工作。
6、给付劳务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
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即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供的是劳动成果。(此处的成果强调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7、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
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8、风险负担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
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定作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9、风险能否转移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价格、采用保险或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等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则无法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风险,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