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部分收入水平比较低的劳动者来说,社保也是他们的一大笔负担,很多人不愿意购买社保,原因在于:一是目前的养老保险要交够15年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到,对于流动人口根本享受不到这一项;二是不太了解国内保险体制的发展,国家社保制度虽不完善,但对保险险种中无须由个人缴交的部份,企业帮劳动者缴交,劳动者还是非常乐意的,如工伤保险部分和生育保险部分。
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保
劳动者一方不愿意购买社保,甚至与用人单位一方签订协议,是不可取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征缴系劳动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得由当事人对此进行约定,故虽然劳动者有单方面的承诺不购买社保,并不妨碍其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主张补缴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行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专门用于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反悔不缴费或者劳动者没有实际缴费,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无效。在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劳动者应当返还所取得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用于缴费的费用。
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患病或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保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向社保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行政机关可以强制用人单位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成为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理由。
广大企业应该警醒,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现实中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签订了协议就可以不买“五险一金”的侥幸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既是切实保障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