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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热点丨父母不得不搞清楚的事:孩子在校受伤谁负责?

来源:原创   作者:练武  时间:2016-05-20

  有新闻报道:玲玲是广州市南沙区一所学校的学生。2014年10月,为参加区中学生运动会,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训练。在训练中,玲玲出现不适并倒地,被送往区一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身亡。死亡原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玲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组织上存在重大过错,告上法院索赔9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有一定过错,酌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

  孩子是掌上明珠,孩子的安危是父母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而对学校来说,除了学习,孩子的安全也是重中之重。谁都不愿意看到孩子受伤害。那么,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谁应该承担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孩子在学校上课受伤学校和监护人都可能承担责任

  学校有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是孩子受伤后,父母也应当引起重视,监护失当,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非任何情况都由学校负全责。

  同玩孩子的家长应当赔偿责任

  孩子在校课间互相追逐打闹,导致人身伤害的,学校对孩子应当进行安全管理教育,但同玩孩子的家长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不合格设施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管理混乱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不合格食品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缺乏安全教育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响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遇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教师患有疾病

  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从事不合适的劳动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带病参加活动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生病不理睬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体罚学生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理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不制止危险行为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擅自离校不劝阻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未依法履行职责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远离校园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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