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放开二孩政策之后,企业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新修改的相关法律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和生育期间的福利待遇,具体情况如下:
交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
给女职工放生育假。女职工有权享受产假:98天和30日的奖励假,共计128天;若有难产或多胞胎等法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增加相应的假期。
给生育的女职工配偶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时间的假期内,企业应向职工发放原工资。
参加了生育保险满一年的女职工,企业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参加了生育保险满一年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报销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支付上述医疗费用。
具体规定:
(一)交纳生育保险
1.在企业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3.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二)企业可申领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的计算
(1)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职工月均缴费工资/ 30 * 假期天数
(2)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总额之和/ 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
2.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阴道产的,98天;剖宫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施行皮下埋植术的,2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3)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及工资福利的发放
(1)生育津贴的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企业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企业。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企业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企业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职工原工资标准=12个月的月均工资
未满的原工资标准=实际月份的月均工资
(2)工资发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4.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企业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企业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企业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5.办理程序
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企业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终止妊娠的,还应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企业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6.企业的义务
(1)告知义务
企业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2)不得随意解雇
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3)安排适应劳动岗位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4)保证合理工作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