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12月7日,买受人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某一处房屋(缮证日期为2004年8月12日)以15万元出售给买受人陈某。买受人陈某于签订契约生效日即付12万元,余下3万元领房产证时一次付清,但合同没约定何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买受人陈某支付首付款12万元,出卖人某公司交付买受人陈某房屋居住使用至今。后因出卖人未能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陈某遂于2014年2月17日提起诉讼。
另,2006年12月25日,出卖人某公司以涉案房产作抵押向第三人梁某借款16万元,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2008年8月22日,出卖人某公司与第三人吴某签订《债务偿还协议书》,以涉案房屋作为127万借款抵押担保。该协议经某处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09年5月22日,第三人吴某向某处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买受人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一、解除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此种情况下,受让人作为抵押合同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抵押财产转移有效,买受人虽可以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却会因此多支出一笔巨额价款。
二、解除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在涉案房屋因已经抵押他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作为守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尤其是在房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但将已经出售房屋冒险另行抵押他人情况下,出卖人一般没有支付能力,留给买受人的很可能依然只是一纸债权。
三、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如果想要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首先向法院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就涉案房屋所做的抵押登记无效,继而撤销双方抵押登记,让房屋买卖合同得以继续履行。此种救济路径下买受人才能获得涉案房屋物权而不只是较难兑现的债权,但法院审判实践中对此请求往往由买受人承担抵押无效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是否应获支持一直颇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