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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丨可以与“特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网络   作者:练武  时间:2017-02-23

  企业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员工的辛勤工作,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也需要注入新鲜血液。当企业希望与工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等“特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不知如何是好,担心会承担责任,悬着的心一直放不下来。

  与“特殊”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协商解除的人员范围或情形有限制性规定。

  企业与下述有特殊情况的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不禁止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因此,以上这些情况的特殊员工都是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的。

  应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此类员工是不适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要足额及时支付

  企业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员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愿意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并不禁止,但不建议去约定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且应及时支付,否则对企业不利。

  协商一致解除后能反悔吗?

  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发现自己怀孕或者患有职业病等情况,能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吗?如果是合法解除,一般不会支持员工恢复劳动关系。

  但为避免出现纠纷,建议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前,最好先进行检查,以排除可能存在的怀孕、职业病等情形。如果解除合同时明确知晓出现这些特殊情况,建议在解除协议中明确指出,员工系在明知有这些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同意协商解除的。否则企业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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