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因为自己所在的单位经常安排加班,而且待遇不好,所以想换个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杨先生应当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杨先生主动找到单位人事部要求马上辞职。可单位人事部却不同意,如要现在离开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杨先生不明白,“自动离职”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一、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包括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情况。
二、辞职
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需要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自动离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但用人单位必须要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该员工。否则,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因员工的不辞而别而自动解除。如果通知不到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快递邮寄书面通知给员工,快递送达不到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按"自动离职”处理后的劳动者不仅不能享受任何待遇,而且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话,需要承担责任。而且新的用人单位擅自录用“自动离职”即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